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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傅林放
4月19日,一名上海游客在河南省修武县云台山景区潭瀑峡景点游玩时,被山崖上的一块落石击中,因伤势过重,不幸身亡。由于死者系上海冠生园(集团)有限公司原董事长,该事故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,也将旅游安全与旅游经营者责任问题推到了舆论中心。游客在景区被落石击中遇难并非个案,比如2013年9月19日,台湾花莲太鲁阁公园燕子口步道发生落石,造成3名浙江游客1死2伤,死者为年仅3岁的女童;2015年3月19日,广西桂林市叠彩山发生山石坠落事故,造成游客7人死亡、25人不同程度受伤。
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法规定,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。发生类似落石事故,相关旅游经营者是否有责任?如何承担责任?让我们通过几年前的一个案例来进一步说明。
某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某林区旅游,面对即将降雨的天气,游客一再建议返回,但导游坚持继续前进。在大风大雨开始后,导游才组织游客返回。在回程路上,游客张某被路边一颗突然折断的马尾松砸伤,经医治无效死亡。事后,张某家属起诉景区经营者和旅行社。景区经营者认为,马尾松折断系恶劣天气造成,属不可抗力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折断的马尾松顶端已秃,并从中心向外朽烂。景区经营者亦承认该树曾有树枝折断的情况发生。法院认为,景区经营者未及时消除该安全隐患,以致朽木在恶劣天气突然折断,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存在明显过错。
法院同时查明,该景区系4A级景区。法院认为,景区经营者未能履行4A级景区应尽的紧急救助义务,对张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。法院又查明,在天气预报有雨、下雨征兆明显、游客多次建议次日再进入林区的情况下,导游却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,导致游客陷于风雨困扰的险境,并实际导致张某被马尾松砸伤致死,其主观上具有过错。
法院认定,景区经营者管理不善、救助不力是主要原因。最终,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,旅行社承担10%的损失赔偿责任,景区经营者承担90%的赔偿责任,两被告对20%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。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该景区经营者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有关落石这类旅游安全风险,参考前述案例,景区经营者应当做到:一是消除安全隐患,景区应当加强管理,及时发现并清理可能坠落的石块。二是采取防范措施,针对难以消除的隐患,景区应采取必要措施,避免事故发生,比如观光道路避开危险区域,设置隔离设施、安全警示牌等。在游客流量较大时,还应当加强现场管理,避免游客进入危险区。三是救助,一旦发生安全事故,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合适的救助措施。此外,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的履行标准,也因人而异,比如云台山景区系5A级景区,相比普通景区,理应有更严的管理制度和更高的服务标准,并履行更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更周到的救助义务。
此外,旅行社也是重要的义务主体,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应当了解旅游行程中的安全隐患,及时告知游客相关安全注意事项,采取合理的措施应对突发情况,发生事故应当积极履行救助义务。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。
本次落石事故中,组团社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有登记,但在官方网站上并未查询到,其是否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,有待旅游主管部门确认。但这里隐含着一个突出的问题。近年来,户外运动组织大量出现,并开展包价旅游经营活动,这些户外组织大多数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,业务操作也很不规范。一旦发生安全事故,将因无资质经营,既要受行政处罚,又要向游客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。
此次落石砸人事故,再一次敲响了旅游安全的警钟。旅游是开心的产业,无论传统旅游还是新业态,无论是老企业还是新项目,向游客提供开心快乐的体验时,首先要兜住安全的底线。能够把游客生命安全放在心上、落到实处的企业,才能真正为游客带来开心快乐。另一方面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,一是经营主体合法,坚决查处违法经营者,避免因此造成游客损失;二是经营行为合法,让旅游服务以法律为底线;三是旅游安全标准化。推动标准化的旅游经营活动,让旅游安全保障有制度、客观化,有细节、可落实,有步骤、可控制。